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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宏基: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7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
    为规范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
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
“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
成长性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
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和诉求,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用现金、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考虑到公司的成长性或重大资金需求时,在保
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
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分配方式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现金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十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
的可分配利润,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五)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
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六)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
即时生效的利润分配政策对回报规划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公司
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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