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保障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额度内循环使用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李书玲、余应敏、解浩然
2017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