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本次收购股权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 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收购事项。 独立董事:李书玲、余应敏、解浩然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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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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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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