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6月19日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18日-2017年6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8日15:00至2017
年6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开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A座
20层)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7年6月3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名,代表股份
726,465,1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0378%。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名,代表股份517,629,3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56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15名,代表股份208,835,7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728%。现场出席及参
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
7,136,5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7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6,358,6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3%;
反对 106,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030,11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082%;反对 106,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49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6,198,1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2%;
反对 106,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7%;弃权 160,55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1%。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69,56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586%;反对 106,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4918%;弃权 160,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55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49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6,198,1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2%;
反对 106,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7%;弃权 160,55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1%。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69,56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586%;反对 106,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4918%;弃权 160,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55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497%。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
欧阳铭志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24,312,6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4%;
反对 126,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5%;弃权 160,55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84,06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550%;反对 126,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3991%;弃权 160,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55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45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高向阳和邓洁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