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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销售行为,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关联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销售行为,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定价原则,交易价格符合该商品房的市场销售价格,价格公允,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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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靳 明 | 段逸超 | 马 中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