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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就城市更新项目对关联方进行补偿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向控股股东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补偿,主要是为了获取“南山区招商街道赤湾西牛埔仓库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的实施主体资格,为公司地产业务增加土地储备,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价值咨询报告》的咨询价值为参考依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崔忠付、张阜生、夏新平、西小虹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