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是基于公司的实际需求,对公司合肥岗集项目的后续实施具有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届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崔忠付、张阜生、夏新平、西小虹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