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整合物流产业资源,推动合肥岗集项目的进一步实施,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合作项目开发资金的需要。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崔忠付、张阜生、夏新平、西小虹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