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意见。
一、关于聘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查阅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业务资质,我们认为该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及能力。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桂建芳 何建国
刘运国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