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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集团: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薛华先生、程琦先生、刘国祥先生、钱雪桥先生、杨少林先生、江谢武先生、米国成先生、陈中柱先生、陈明忠先生、黄志健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

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薛华先生为公司总裁(总经理),聘任程琦先生、刘国祥先生、钱雪桥先生、杨少林先生、江谢武先生、米国成先生、陈中柱先生、陈明忠先生、黄志健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续聘钱雪桥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杨少林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黄志健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卢洁雯女士及杨华芳女士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

认为卢洁雯女士及杨华芳女士具备从事证券事务代表工作的能力,能较好地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公司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议案的提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卢洁雯女士及杨华芳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三、关于聘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陈美玉女士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陈美玉女士具备审计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公司财务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具备担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同意续陈美玉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

四、关于聘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查阅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业务资质,我们认为该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及能力,能以客观、公正、公允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能满足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专项审计要求。因此,同意公司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桂建芳 何建国

刘运国

2019年7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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