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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7

证券代码:002308 证券简称:威创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4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10项议案,其中:第5、6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910,356,625股,其中公司已回购并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量为5,730,220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04,626,405股。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19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

15日下午15:00至5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珠路233号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正宇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由董事陈宇先生主持会议。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已于2019年4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302,42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306%。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人,代表股份 10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302,31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18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10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2、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02,3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896%;反对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75,8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090%;反对31,40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910%;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02,4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07,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7%;反对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02,4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07,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7%;反对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02,3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896%;反对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04%;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75,8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090%;反对31,40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910%;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02,4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07,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7%;反对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02,3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896%;反对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04%;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75,8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090%;反对31,40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910%;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02,3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892%;反对3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74,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896%;反对32,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104%;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02,4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07,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7%;反对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02,3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896%;反对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04%;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75,8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090%;反对31,40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910%;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02,3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896%;反对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04%;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75,8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090%;反对31,40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910%;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李云超律师和周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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