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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7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3,237,430 股,占激励计划已授予股份总数的 27.52%,占公司总股本的 0.35%。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
回购注销事项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情况
    1、2016 年 6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应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
律意见书。
    2、2016 年 8 月 3 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6
号),公司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相应修订,因
此,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
并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应的独
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2016 年 8 月 24 日,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首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2016 年 9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人数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向 97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176.6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5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相应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16 年 9 月 27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了《关于限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公告》,公司已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17 年 5 月 8 日,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9
名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63,505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7.5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回购注销完成后,授予激励对象
人数由 97 人调整为 88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1,766,000 股调整为
10,502,495 股。
    7、2017 年 9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
就的议案》,认为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3 人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123,091 股
办理解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应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
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原因及数量
    (1)2017 年度未完成业绩考核目标
    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7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89,905,317.20 元。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未达成 2017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不再符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公司决
 定回购注销第二期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106,472 股。
      (2)激励对象离职
      鉴于 9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章陈、常黎莎、王林、吴梦娜、郑彦、马竹、
 刘镔莹、杨春燕和张靖雯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
 再符合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30,958 股。
      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237,430 股,占激励计划已授予股
 份总数的 27.52%,占公司总股本的 0.35%。
      2、回购价格和资金来源
     自 2016 年 9 月 27 日公司完成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后至本公
 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派发现金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
     因此,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六节.回购注销的原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回
 购价格与授予价格相同,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7.59 元/股,回购注销数量为
 3,237,430 股,总金额为 24,572,093.70 元。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913,594,055 股变更为 910,356,625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本结构                                    本次变动(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78,256,193         8.57%    -3,237,430       75,018,763        8.24%
    股权激励限售股    7,379,404          0.81%    -3,237,430        4,141,974        0.46%
      首发后限售股    67,500,000         7.39%        -            67,500,000        7.41%
     高管锁定股       3,376,789          0.37%        -             3,376,789        0.37%
二、无限售流通股     835,337,862     91.43%           -            835,337,862    91.76%
三、总股本           913,594,055     100.00%      -3,237,430       910,356,625   100.00%
     注:以上比例的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
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因公司未达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第二
期可解锁的业绩条件,以及 9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符
合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3,237,430 股,回购价格
为 7.59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第二期未达解锁条件的 3,106,472 股限制性
股票以及 9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30,958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 7.59 元/股,回购总金额为 24,572,093.70 元。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由、数量、价格
及截至目前所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
规定;公司尚需将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还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股
份注销登记手续,且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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