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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02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85 号)核准,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7,500,000 股,发行价 13.60 元/
股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918,000,000.00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12,094,339.6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05,905,660.39 元。公司上述募
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众会
字(2017)第 6010 号”《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并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截至 2017 年 10 月 30 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资金余额(元)
                                         15000089232547                6,749,980.0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定期存单               900,000,000.00
                            合计                                     906,749,98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5000089232547,截至 2017
年 10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674.998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6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儿童艺体培训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80,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7 年 10 月 24
日,期限 1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10,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7 年 10 月 27
日,期限 1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常建、秦照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9、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8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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