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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云网:重大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7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19-42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或“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起诉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北京金紫银海鲜酒楼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海淀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出具了《诉讼服务告知书》:经审核已由我院接收起诉材料,本案将由民一庭开展相关工作,案件编号为2019海预民字第49100号,诉讼权利、义务将另行告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的当事人

原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9层1017

被告一: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小井段808号

被告二:北京金紫银海鲜酒楼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新建宫门路1号

2.本案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京01民终6881号判决书中确认的拖欠至2017年1月31日的房屋租金1,692,095.83元,并支付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腾出之日为止的房屋租金(暂计至2019年7月31日为12,941,323.12元),以及违约金200,000元;

(2)请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已承担的案号为(2016)京0108民初26836

号案件受理费16,392元、案号为(2019)京01民终6881号案件受理费16,392元;

(3)请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14,866,202.95元)

3.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北京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于2016年8月向海淀法院起诉原告及两被告,要求原告承担欠付的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以及由于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产生的违约金;要求原告和两被告腾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新建宫门路1号的房屋。海淀法院作出(2016)京0108民初26836号判决书,判决要求原告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并腾退房屋,两被告协助原告腾退房屋。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京01民终6881号终审判决,仍判决原告支付欠付房租及违约金并腾退房屋,两被告协助原告腾退房屋。

上述判决认定原告将租赁北京市海淀区新建宫门路1号大自然商厦的房屋(以下简称“标的房屋”)转租给被告一北京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紫银公司”),房屋租金与原告和大自然公司所签《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完全一致,且由被告一金紫银公司直接向大自然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2013年12月2日,产权单位为被告二北京金紫银海鲜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紫银酒楼”)工商注册,出具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注明同意将标的房屋以出租方式提供给被告二金紫银酒楼使用,使用期限为9年,使用用途为商业。2014年4月,金紫银公司与杨某某作为股东成立了金紫银酒楼,将承租的房屋用于金紫银酒楼的经营,现标的房屋由金紫银酒楼实际使用。因金紫银公司交由金紫银酒楼使用,金紫银公司亦有协助腾房之义务。金紫银酒楼在大自然公司与中科云网的租赁合同解除后,已无权占用房屋,负有腾房义务。

被告金紫银公司租赁房屋应当支付房屋租金及水电费、空调费等相关费用。大自然公司解除与原告签署的《租赁合同》,要求支付房屋租金和腾房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拖欠房屋租金及水电费、空调费等杂费,造成根本性违约。法院判决原告承担被告欠付租金及违约金,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标的房屋现由被告二金紫银酒楼实际占用,并承认房屋由其租赁,日常交纳租金及

水电费、空调费等杂费也是两被告共同缴纳。现就法院判决的租金及违约金,原告向两被告追偿,两被告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北京赣瑞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赣瑞空调”)以“承揽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海淀法院起诉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6.98万元及相关利息,相关情况参见公司于2016年12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此后,海淀法院判决驳回赣瑞空调全部诉讼请求;近期公司收到海淀法院邮寄的《上诉状》,获悉赣瑞空调不服海淀法院判决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及管理层将积极应对该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如公司在2019年8月6日刊登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之“对应措施”所述,目前公司已向法院起诉相关方请求判令由其承担案件所涉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争取最大化减少公司损失,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鉴于公司起诉相关方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明确预计本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五、相关风险提示

1.根据公司于2019年8月6日披露的(2019)京01民终6881号《民事判决书》,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资金义务,不排除相关方申请查封/冻结公司资产,公司流动性将面临巨大压力,从而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若公司被强制履行(2019)京01民终6881号《民事判决书》之支付义务,又未能在起诉金紫银公司及金紫银酒楼案件中获得赔偿,或两被告无可执行财产,则公司将面临重大损失,并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并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及管理层将积极应对与金紫银公司、金紫银酒楼的诉讼事项,并根据相关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告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2.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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