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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孟凯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6
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孟凯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时间:2018-10-16
经查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孟凯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授权委托事项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5年11月3日,中科云网原控股股东孟凯签署了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中科云网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王禹皓代为行使其持有的中科云网18,156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股东大会及相应表决权等,上述授权的委托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不可撤销地授权直至孟凯将相关的个人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直至2015年12月5日,中科云网才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若干授权委托事项的公告》。
2017年1月16日,中科云网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东权利授权可能存在争议的提示性公告》称,孟凯于2016年12月29日通过公证程序,撤销了自2017年1月1日起,王禹皓作为其受托人的所有权利,并授权陈继享有标的股份相应的第三届及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的提名权。截至公告日,中科云网并未收到上述《授权委托书》文件原件及有关公证文件原件。
2017年2月23日,中科云网披露《关于收到董事陈继先生发来相关文件的公告》、《关于收到肖兵先生寄来〈授权委托书〉的公告》及《关于收到陆镇林先生送达相关授权委托文件的公告》等文件。披露文件显示,2015年12月19日,孟凯与陆镇林签署《授权委托协议》,将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股份处置及房产处置的权利授权给陆镇林,授权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不可撤销地授权直至孟凯将相关的个人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2017年2月6日,孟凯与肖兵、陈继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肖兵代为行使标的股份相应的股东权利;委托陈继代为行使中科云网第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的提名权。
自2015年12月起,中科云网原控股股东孟凯持有的标的股份所对应股东权利存在被多次授权的情况,相关当事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备查文件缺失。
二、未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义务
王禹皓、陆镇林、肖兵获授的股东权利包括标的股份的表决权,截至目前,授权方及各被授权方均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向媒体披露不实信息
2017年1月19日,北京晨报刊登了题为《中科云网控制人与董事长反目》的报道,文中提及孟凯接受媒体采访并发表“中科云网重组正在进行中,湘鄂情的复苏在二月份”等言论。2017年2月16日,中科云网披露《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孟凯回复称上述媒体报道系其个人真实意思表达,公告同时显示,中科云网未发布有关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亦未开展相关工作。孟凯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以媒体发布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方式取代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
四、不配合监管工作
2017年2月8日,本所向中科云网发出《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 41 号),要求中科云网及相关当事人于2月13日前回复并对外披露,由于孟凯未及时向中科云网提交其个人回复,中科云网直至2月23日才对外披露回函,且部分函询内容孟凯截至目前尚未回复。
中科云网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孟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 条、第2.3条、第2.4条、第2.7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 条、第2.3条、第2.7条及本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1.2条、第4.1.3条、4.1.6条、4.1.7条、第4.2.30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公开谴责决定:
对中科云网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孟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孟凯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孟凯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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