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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云网: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6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媒体报道情况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关注到新京报刊登了标题为“《国画大师汪国新作品诉讼案终审判决 燕山红被判向中科云网返还3000万元》”的报道,该文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燕山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山红”)等合同纠纷作出判决的事项进行了报道,部分网站进行了转载。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上述报道对广大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在获悉上述报道后,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报道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核查。现对相关情况进行澄清说明:

二、澄清说明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报道事项说明如下:

2013年3月31日,公司与燕山红签署《合作销售诗书画作协议》并依照约定向对方支付了3,000万元合作定金,但是燕山红迟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且经公司多次催促也未依约提供汪国新诗书画作品清单。此外,燕山红还严重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未经公司同意擅自销售汪国新作品,严重侵害了公司利益。

2014年10月24日,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区法院”)起诉燕山红,并于当日获得西城区法院受理。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燕山红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00万元,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4年10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203)。

2015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将除全资子公司北京湘鄂情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团膳业务之外的其他资产及负债,出售给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克州湘鄂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州湘鄂情”)。其中,出售给克州湘鄂情的债权中,包含了公司对燕山红的3,000万元债权,即克州湘鄂情享有该笔3,000万元债权的所有权益,克州湘鄂情为原控制股东孟凯先生的关联企业,其不在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有关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12月5日、12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P218-219、P224、P234页,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P231-232、P237、P247、P268等相关内容,上述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年12月,公司出售该笔债权时,该诉讼事项尚处于审理过程中,为便于案件审理,经克州湘鄂情与公司协商,由公司代克州湘鄂情继续参与该诉讼事项,克州湘鄂情聘请专业律师参加诉讼,并支付相关法律服务费用。

2017年12月27日,西城区法院出具(2015)西民(商)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燕山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销售诗书画作协议》于2017年12月27日解除;二、被告北京燕山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上述款项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3,000万元为限);三、驳回原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克州湘鄂情(中科云网代为诉讼)和燕山红均不服,先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京02民终4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燕山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3000万元;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燕山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涉案《汪国新艺术品清单(国画)第三批》和《汪国新艺术品清

单(书法)第三批》中载明的20幅作品,不能返还的,按照涉案《合作销售诗书画协议》附件1约定的汪国新销售作品价格标准折价赔偿;五、驳回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公司于2015年12月处置该笔债权时,该诉讼事项仍属于诉讼审理阶段,为便于案件审理,由公司代克州湘鄂情继续参与该诉讼事项。但是鉴于公司已于2015年12月出售该笔债权给克州湘鄂情,该笔债权权益已不属于公司所有。本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的判决结果所涉权益归克州湘鄂情所有,克州湘鄂情为原控股股东孟凯先生的关联企业,其不在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因此,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说明及必要的风险提示1.综上,该诉讼二审判决后续执行中所获权益归属受益人为克州湘鄂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如《2018年半年度报告》“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相关风险因素所述,公司存在经营业绩亏损、面临暂停上市等相关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四、备查文件1.《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2.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3. (2015)西民(商)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4. (2018)京02民终4200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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