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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盈森: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2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18-065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盈森”或“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2018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2018 年 7 月 12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以不超过人民币 8 元/股的价格,使用不低于 5,000 万元、不超过 3 亿元自有资金回购部
分已发行社会公众股份(A 股)(以下简称“本次回购”)。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3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8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3,750 万股,回购股份
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4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
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 个月内[(1)如在此期
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提前达到最高限额 3 亿元,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
该日起提前届满。(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
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
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3)如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
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规定的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则回购期限相应顺延],回购的
股份将予以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本
通知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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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
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申报的方式、邮寄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债权,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18 年 7 月 12 日至 2018 年 8 月 25 日,每日 8:00—12:00,13:30-17:3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新陂头美盈森工业园
    联系人:闻敏                               邮政编码:518107
    联系电话:0755-29751877                    传真号码:0755-28234302
    电子邮箱:mys.stock@szmys.com
    3、申报债权有效证明文件及凭证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
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
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人或其他
组织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
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
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
“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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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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