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出售参股公司Zenith Group Holdings Co., Limited(中文名:香港泽立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泽立仕”)10.59% 的股权,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本次交易是在各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奥飞娱乐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733.05万元(对应的等值美元)出让其参股公司泽立仕 10.59% 的股权。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卓明
丑建忠
谭 燕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