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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光电: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7

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条件等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解锁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首期授予42名激励对象及预留部分11名激励对象合计363.35万股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并办理相关手续。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程艳霞、鲁瑾、蒋轶2018年12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签字:________________程艳霞

签字:_______________鲁 瑾

签字:________________蒋 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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