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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雨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14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6月13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公司三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7
年6月8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和监事。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
到董事12人,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卫国先生召集并主持,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
举手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因公司董事向锦明先生、刘斌先生、张颖女士、张洪涛先生、张志萍女士、杨浩
成先生属于该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均已回避表决,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鉴于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
本882,686,8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
后, 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
1.35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
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5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
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
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
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7年6月1
日实施完毕。
    由于激励对象因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2016年度现金分红于2017年6月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根据《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在公司发生派息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
处理后,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415元/股调整为3.265元/股。
    具体调整情况详见2017年6月14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
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因公司董事向锦明先生、刘斌先生、张颖女士、张洪涛先生、张志萍女士、杨浩
成先生属于该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均已回避表决,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
象离职、2016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职务变更等原因,董事
会依据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其获授的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
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8.9333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6月14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
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此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
及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的变更,相关议案将另行审议,不在本次董事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因公司董事向锦明先生、刘斌先生、张颖女士、张洪涛先生、张志萍女士、杨浩
成先生属于该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均已回避表决,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鉴于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
本882,686,84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
后, 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
1.35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
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5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
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
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
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7年6月1
日实施完毕。
    由于激励对象因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2016年度现金分红于2017年6月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根据《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在公司发生派息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
处理后,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6.40元/股调整为6.25元/股。
    具体调整情况详见2017年6月14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
 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因公司董事向锦明先生、刘斌先生、张颖女士、张洪涛先生、张志萍女士、杨浩
成先生属于该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均已回避表决,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
象离职、2016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职务变更等原因,董事
会依据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其获授的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
分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00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6月14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意
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此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
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的变更,相关议案将另行审议,不在本次董事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刘斌先生、张颖女士、张洪涛先生、张志萍女士、杨浩成先生为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此为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其他7
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鉴于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
本882,686,84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
后, 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
1.35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
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5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
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
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
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7年6月1
日实施完毕。
    由于激励对象因已获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2016年度现金分红于2017
年6月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根据《公
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在公司发生派息对公司股票
价格进行除权处理后,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由8.24元/股调整为8.09元/股。
    具体调整情况详见2017年6月14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
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激励
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刘斌先生、张颖女士、张洪涛先生、张志萍女士、杨浩成先生为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此为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其他7
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
激励对象离职、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职务变更等原因,董事会依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其获授的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119.00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6月14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
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此次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的变更,相关议案将另行审议,
不在本次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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