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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11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 40%股权的事项,是基于公司
发展战略及浙江格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格睿”)实际经营情
况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公司提高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股权转让实施后,公司将成为浙江格睿参股股东,
不再享有控制权。鉴于上述行为,公司将终止肖礼报、颜春、赵秀英、武桦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 2018 年、2109 年的业绩承
诺事项。本次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大安、李慧中、谢峰、王宝庆
                                                          2017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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