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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3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董事会于 8 月 18 日收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 438 号)。现对问询函中涉及的有关问
题回复如下:
     1、请详细说明深蓝泵业与你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具体关系,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回复:
   (1)经自查,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蓝泵业)与我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
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2)经自查,深蓝泵业与我公司在产权、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
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深蓝泵业与我公司在业务方面存在合作关系,双方于 2015 年 10 月 10 日组
成联合体向 XXX 项目进行投标并最终中标,目前项目正在履行;2016 年 9 月 5
日,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资公司,我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投资
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6-080)。
     2、请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对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说明深蓝泵业与你公司成
立联合体进行工程采购项目竞标和后续合资公司的项目履行等经营活动以及深
蓝泵业以你公司违反协议约定为由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事项是否达到
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如是,请说明你公司的披露情况。
    回复:
   (1)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5.1.2 条第
(四)项规定:“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
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以及《中小企业
板规则汇编》(2015 年 9 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日常经
营重大合同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
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公告:(一)合
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3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015 年 11 月 18 日,联合体(由我公司和深蓝泵业组成)与业主单位签订
《XXX 研发服务合同》,合同总金额为 205,800,000 元。
    经我公司核查,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我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686,015,247.76 元,上述《XXX 研发服务合同》所涉合同金额占我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29.9993%。
    根据上述规定,按我公司当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30%计算,
上述指标未达到强制信息披露要求。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 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本次仲裁,深蓝泵业申请仲裁事项涉及金额为 43,108,773.7 元;我公司反
请求申请仲裁事项涉及金额为 25,500,000 元。
    经我公司核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我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为 2,903,107,243.51 元;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我公司经审计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942,372,283.06 元。
    根据上述规定,按我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计算,上述指标
均未达到强制信息披露要求,不属于重大仲裁事项。
   (3)同时,由于联合体与业主单位签订的《XXX 研发服务合同》所涉项目涉
及国家秘密,也不属于应当披露的情形。
       3、请补充披露深蓝泵业与你公司相关协议签署的具体情况,你公司是否存
在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是否损害深蓝泵业的经济利益。
       回复:
   (1)深蓝泵业与我公司共签署三份协议,具体如下:
    2015 年 10 月 10 日,深蓝泵业与我公司签订《XXX 项目联合体协议书》;
    2015 年 11 月 18 日,联合体与业主单位签订《XXX 研发服务合同》;
    2016 年 8 月 29 日,深蓝泵业与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2)经自查,我公司认为在与深蓝泵业的合作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
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深蓝泵业经济利益的情形。现深蓝泵业以我公司违反协议约
定为由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我公司认为该请求不能成立。
       4、请说明深蓝泵业与你公司成立的合资公司的具体情况,合资公司成立以
来的经营管理情况,合资公司印鉴管理和议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回复:
   (1)2016 年 9 月 5 日,深蓝泵业与我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合资公司,注册资
本 5000 万元,其中我公司持有合资公司 51%的股份,深蓝泵业持有合资公司 49%
的股份。
   (2)合资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正
常运作,目前主要负责相关项目的设计研发、技术储备、进度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工作。合资公司对于印鉴管理是按照其自有的《印章管理办法》执行,对于议事
程序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上述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5、请补充披露国家专项科研资金的取得和使用情况,合资公司就项目财务
费用的相关会计处理,你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控制合资公司进行虚假财务处理的
情形。
       回复:
   (1)根据联合体与业主单位签订的《XXX 研发服务合同》,我公司银行基本
户为项目合同款(注:并非国家专项科研资金)的收款账户。业主单位项目合同
款支付情况如下:
     2015 年 12 月 21 日,业主单位向联合体支付项目预付款 2058 万元;
     2016 年 10 月 28 日,业主单位向联合体支付项目进度款 2058 万元。
     目前上述款项已对外支付 578.178 万元,其他项目费用尚未付清。
   (2)合资公司就项目财务费用的处理是按照其自有的《公司财务制度》、《公
司章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不存在我公司违规控制合资公司进
行虚假财务处理的情况。
    6、其他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情况。
    回复:
   (1)根据深蓝泵业与我公司签订的《XXX 项目联合体协议书》以及联合体与
业主单位签订的《XXX 研发服务合同》,我公司是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主持联合
体工作,在合同实施阶段负责主办、协调工作,并承担商务及技术的总责任,是
联合体领导方。
   (2)本次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系深蓝泵业与我公司在以联合体名义中标服务
项目后,双方就项目履行期间的具体细节,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任务的具
体分配、项目人员的职责权限、产品制造的成本核算以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等在现
有机制下无法形成一致的意见。
   (3)本次仲裁进展情况如下:
    2017 年 3 月 3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深蓝泵业的仲裁申请;
    2017 年 3 月 30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我公司的反请求申请;
    2017 年 6 月 13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庭明确表
态继续合作;
    2017 年 8 月 12 日,双方约定当天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但由于当天
天气原因,深蓝泵业的航班取消,调解未能如期进行;
    目前,双方仍在就仲裁调解时间进行协商。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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