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28 号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4日,你公司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金账户质押合同》,你公司以2,000万元保证金为原控股股东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和你公司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且你公司未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3.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