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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系基于公司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 号:股权激励》及《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调整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亦未侵犯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喻光正、范自力、 车晓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