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海明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146 号
徐海明:
2019年7月25日,你通过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或“上市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08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因大洋电机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增发股份、二级市场增持、被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行权、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原因,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由11.19%稀释至6.22%;2019年7月19日,你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大洋电机6,289,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7%,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5.95%,自2008年6月19日以来的累计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4%。你在拥有权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且未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