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关联自然人借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资金周转、缓解资金压力,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向关联自然人借款。
二、关于购买土地使用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
独立董事:刘庆林、姜爱丽、宋希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