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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数控:关于收到仲裁材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1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材料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等仲裁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仲裁的原告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由于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向公司送达了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等仲裁材料。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高金科技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2015年11月24日,公司与高金科技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披露的《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1)。

2017年2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披露的《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

仲裁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仲裁请求:

1、裁令公司立即向高金科技返还保证金人民币25,000,000.00元。

2、裁令公司向高金科技支付25,000,000.00元保证金利息476,041.67元,资金

占用费2,470,833.33元。

3、本案仲裁费用由公司承担。

4、本案律师代理费5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公司与高金科技于2015年11月24日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第2.1条约定高金科技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为25,406,504股,每股面值一元人民币普通股。第2.5条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项下认购总价款10%的保证金。”2015年12月30日公司与高金科技签订《解除合同》,约定将25,000,000.00元作为《认购协议》的保证金,高金科技于2015年12月30日向公司支付25,000,000.00元,公司向高金科技提供了25,000,000.00元的保证金收据。在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中,25,000,000.00元列示在其他应付款中,利息被列示在应付利息中。

根据《关于豁免股东履行承诺的公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股东履行承诺的议案》,根据《认购协议》2.5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约定,《认购协议》因先决条件未能满足,于2017年3月30日视为解除。根据《认购协议》第2.5条第二款的约定,公司应在本协议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高金科技保证金本金25,000,000.00元及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76,041.6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司应向高金科技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费,截止2018年11月12日为2,470,833.33元。

2017年11月10日,高金科技依法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并于同日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于2018年1月26日向公司发送了《关于尽快清偿欠款的函》,但截至今日并未收到任何还款。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案涉案金额约为2,800.1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1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包含本次仲裁)共有77项未结诉讼、仲裁事项,涉案总金额21,781.0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2.00%。

对于已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标准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六、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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