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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数控:关于控股子公司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6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华东数控”)控股子公司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工”)因受重型数控机床行业市场低迷形势影响,订单与开工不足导致资金状况紧张,致使一笔贷款未能如期偿还或续贷。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3)。2018年9月21日,公司收到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威海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2018年9月25日,公司收到威海中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18)鲁10民初265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逾期债务的进展情况(一)《民事起诉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以下简称“原告”)被告一:华东重工被告二:华东数控诉讼请求:

1、判令华东重工偿还截止2018年9月3日的借款本金余额8,300万元,利息285,819.72元,罚息898,217.90元,共计84,184,037.62元。

2、判令华东重工支付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按贷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

3、判令华东数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连带给付义务。

4、判令华东重工、华东数控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判令 原告对华东重工名下下列财产依法处分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位于威海经区崮山镇济钢启跃南土地使用权,位于威海经区崮山路555-4号房产,位于威海经区崮山路555-5号房产,位于威海经区崮山路555-2号在建工程,位于威海经区崮山路555号车间内设备68套。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华东重工于2009年9月10日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中/长期)》,于

2009年9月15日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2010年5月26日,原告与华东重工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作为《人民币借款合同(中/长期)》的补充。原告与华东重工于2013年8月2日签订了《抵押合同》,由华东重工以其名下位于威海经区崮山路555-4号、555-5号房产,崮山路555-2号在建工程、555号车间内68套设备,对《人民币借款合同(中/长期)》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此后华东重工在还款过程中因资金紧张,陆续与原告签订三份《变更协议》,对原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时间进行了期限内修改。2016年9月12日,原告与华东重工、华东数控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对原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及还款计划等进行了修改。为保证上述所有合同及其变更协议、补充协议的履行,原告与华东数控于2016年9月13日签订了《保证合同》。

华东重工因资金紧张,仍不能按延期之后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华东重工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上述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华东重工进行偿还,要求华东数控履行连带偿还义务。

(二)《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华东重工、华东数控与原告达成如下协议:

1、华东重工于2018年11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8,300万元、利息285,819.72元、

罚息898,217.90元(截至2018年9月3日),共计84,184,037.62元,2018年9月4日起

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按贷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

2、华东数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对华东重工名下下列财产依法处分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位于威海经区崮山镇济钢启跃南土地使用权,位于威海经区崮山路555-4号房

产,位于威海经区崮山路555-5号房产,位于威海经区崮山路555-2号在建工程,位于威海经区崮山路555号车间内设备68套。

4、案件受理费470,280元,减半收取计235,1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华东重工、华东数控负担。

二、对公司的影响华东重工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同时因公司为华东重工的上

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需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将会增加公司及华东重工的财务费用,并可能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2018年9月6日,公司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对华东重工进行破产清算。如法院受理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公司及华东重工将按照《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上述逾期贷款诉讼事项。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书》;

2、《民事调解书》(2018)鲁10民初265号。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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