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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数控:关于收到重大诉讼材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06

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18-086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重大诉讼材料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送达的民事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本次诉讼的原告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由于借款合同纠纷向大连中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大连中院向公司送达了民事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2015年11月,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高金科技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对象之一。2015年11月24日,公司与高金科技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披露的《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1)。

2017年2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披露的《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

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立即向高金科技支付人民币25,000,000.00元。

2、判令公司向高金科技支付25,000,000.00元保证金利息476,041.67元,截至

2018年7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2,037,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4、本案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根据实际产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公司与高金科技于2015年11月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第2.1条约定高金科技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为25,406,504股,每股面值一元人民币普通股。第2.5条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项下认购总价款10%的保证金。”2015年12月30日公司与高金科技签订《解除合同》,约定将25,000,000.00元作为《认购协议》的保证金,高金科技于2015年12月30日向公司支付25,000,000.00元,公司向高金科技提供了25,000,000.00元的保证金收据。在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中,25,000,000.00元列示在其他应付款中,利息被列示在应付利息中。

根据《关于豁免股东履行承诺的公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股东履行承诺的议案》,根据《认购协议》2.5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约定,《认购协议》因先决条件未能满足,于2017年3月30日视为解除。根据《认购协议》第2.5条第二款的约定,公司应在本协议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高金科技保证金本金25,000,000.00元及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76,041.6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司应向高金科技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费,截止2018年7月31日为2,037,500.00元。

2017年11月10日,高金科技依法被大连中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并于同日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于2018年1月26日向公司发送了《关于尽快清偿欠款的函》,但截至今日并未收到任何还款。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审理及判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本案涉案金额约为27,513,541.67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4%。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共有101项未结诉讼、仲

裁事项,涉案总金额17,555.6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5.80%。其中公司起诉涉案51项,金额5,851.5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60%。

对于已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标准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外,其他诉讼单项和累计均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的披露标准,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六、其他说明公司认为,根据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与高金科技签署的《认购协议》, 上

述25,000,000元性质为“增发保证金”,而不是借款。《认购协议》第4.2条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按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认购协议》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明确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对于公司账目中如何记载不能影响保证金的性质,因此本案不属借款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即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认购协议》中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明确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因此,公司将依法向大连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大连中院传票(2018)辽02民初1209号。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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