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人在认真审阅本次有关使用自有资金向江西棕榈文化旅 游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90,000万元财务资助的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财务资助有利于合作事项顺利推 进,同时也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我们同意本次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 独立董事: 贾生华 于永生 王曙光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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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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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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