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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邦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14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13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12日~2017年9月13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3日
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15:00 至
2017年9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金政街11号1号办公楼三楼第
一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信恩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3,265,90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8860%。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0,587,6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49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678,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3926%。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8,362,0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1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683,7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1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678,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3926%。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
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63,265,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362,0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63,262,8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358,9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7%;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国权、杨依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9 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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