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 31 号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钟剑威: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披露 2017 年一季度报告,你作为公司董事,你的配偶陈晓琼在公司 2017 年一季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卖出公司股票 1.5 万股,成交金额为 17.99 万元。 陈晓琼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8.17 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未能勤免尽责督促配偶合规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3.1.5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8.17 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特此函告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7 年 4 月 10 日
关于对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监管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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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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