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5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更新后)》及《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的补充公告》。经核查,现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正:
更正前:
一、交易双方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补充披露
(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补充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交易是否和交易对方属于一致行动情形进行了逐项分析,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寓泰控股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具体情况如下: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 |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寓泰控股的相关情况 |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寓泰控股的权益,不符合 |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不适用 |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不适用 |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寓泰控股的权益,不符合 |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寓泰控股未为另一方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不符合 |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 |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寓泰控股未以合伙、合作、 |
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 联营等方式共同投资,不符合 |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寓泰控股的权益,不符合 |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寓泰控股任职,不符合 |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持有寓泰控股权益的自然人及寓泰控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不符合 |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 寓泰控股为非自然人,不适用 |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 1.尤丽娟、尤友岳虽然担任鸿博股份的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委托寓泰控股行使其所持上市公司的部分表决权,且本次交易后仍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但是(1)寓泰控股已书面确认,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并独立行使其所持的上市公司表决权,(2)尤丽娟、尤友岳与寓泰控股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已约定,其不再向上市公司提名董事,且尤丽娟、尤友岳已书面确认,其不再继续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3)尤丽娟、尤友岳已书面确认,其将独立行使其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的、未将表决权委托寓泰控股的剩余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不会与寓泰控股保持一致行动,故尤丽娟、尤友岳不符合此项情形 2.尤友鸾在本次交易后不持有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尤玉仙、尤雪仙和章棉桃未委托寓泰控股行使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故尤友鸾、尤玉仙、尤雪仙和章棉桃不符合此项情形 |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寓泰控股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符合 |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寓泰控股不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补充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交易是否和交易对方属于一致行动情形进行了逐项分析,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交易对方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具体情况如下: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 | 寓泰控股和交易对方的相关情况 |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 交易对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寓泰控股的权益,不符合 |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不适用 |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不适用 |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 交易对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寓泰控股的权益,不符合 |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 寓泰控股和交易对方未为另一方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不符合 |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 寓泰控股和交易对方未以合伙、合作、联营等方式共同投资,不符合 |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交易对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寓泰控股的权益,不符合 |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交易对方未在寓泰控股任职,不符合 |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交易对方与持有寓泰控股权益的自然人及寓泰控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不符合 |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 寓泰控股为非自然人,不适用 |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 1.尤丽娟、尤友岳虽然担任鸿博股份的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委托寓泰控股行使其所持上市公司的部分表决权,且本次交易后仍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但是(1)寓泰控股已书面确认,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并独立行使其所持的上市公司表决权,(2)尤丽娟、尤友岳与寓泰控股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已约定,其不再向上市公司提名董事,且尤丽娟、 |
尤友岳已书面确认,其不再继续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3)尤丽娟、尤友岳已书面确认,其将独立行使其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的、未将表决权委托寓泰控股的剩余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不会与寓泰控股保持一致行动,故尤丽娟、尤友岳不符合此项情形 2.尤友鸾在本次交易后不持有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尤玉仙、尤雪仙和章棉桃未委托寓泰控股行使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故尤友鸾、尤玉仙、尤雪仙和章棉桃不符合此项情形 | |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 寓泰控股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符合 |
综上,寓泰控股与交易对方不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更正后:
一、 交易双方构成一致行动的补充披露
(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补充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寓泰控股持有鸿博股份股份比例14.26%,股东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将15.69%表决权委托给寓泰控股,因双方对表决权行使已形成明确合意,寓泰控股行使表决权时,对自身持有的股份和受托行使表决权的股份作出相同意思表示。因此,寓泰控股持有的股份与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表决权委托的股份形成一致行动。”
(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补充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寓泰控股持有鸿博股份股份比例14.26%,股东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将15.69%表决权委托给寓泰控股,因双方对表决权行使已形成明确合意,寓泰控股行使表决权时,对自身持有的股份和受托行使表决权的股份作出相同意思表示。因此,寓泰控股持有的股份与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表决权委托的股份形成一致行动。”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中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