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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5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鸿博股份股票代码:0022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尤玉仙、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尤雪仙、章棉桃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及表决权委托签署日期:2019年5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鸿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鸿博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鸿博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6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 2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2

第一节 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尤玉仙、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尤雪仙、章棉桃
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鸿博股份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本报告、本报告书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2018年6月14日至2019年5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减持和协议转让公司股份超过5%、表决权委托的权益变动行为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这些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尤玉仙女士,中国国籍,1963年生,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现任鸿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尤丽娟女士,中国国籍,1969年生,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现任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尤友岳先生,中国国籍,1967年生,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现任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尤友鸾先生,中国国籍,1972年生,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现任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尤雪仙女士,中国国籍,1961年生,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

章棉桃女士,中国国籍,1939年生,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

尤玉仙、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尤雪仙、章棉桃为同一家族成员,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鸿博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公司长远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鸿博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不排除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1、尤玉仙女士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前,尤玉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41,590,750股,持股比例占当前股本总额的比例为8.32%。

2、尤丽娟女士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前,尤丽娟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74,715,000股,持股比例占当前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4.95%。

3、尤友岳先生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前,尤友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8,613,142股,持股比例占当前股本总额的比例为5.73%。

4、尤友鸾先生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前,尤友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00.6万股,持股比例占当前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80%。

5、尤雪仙女士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前,尤雪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8,5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

6、章棉桃女士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前,章棉桃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2,90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8%。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尤友鸾先生增持情况

2018年6月14日,尤友鸾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5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502,752,213股)的0.0995%;

2018年6月15日,尤友鸾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5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502,752,213股)的0.0995%;

2018年6月19日,尤友鸾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93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502,752,213股)的0.7817%;

2、尤玉仙女士通过集中竞价系统减持情况

2019年4月16日,尤玉仙女士通过大宗交易转让其所持公司股票2,90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499,752,213股)的0.58%。

3、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终止协议转让情况

实际控制人尤玉仙、尤友鸾于2017年11月15日在福州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尤玉仙拟将其持有的公司32,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6.3649%),转让给尤友鸾。

因市场变化,尤玉仙拟重新安排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的交易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取消本次协议转让。双方于2019年5月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终止上述协议转让事项。

4、实际控制人家族协议转让减持及表决权委托的情况

2019年5月9日,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尤雪仙、章棉桃通过协议转让其所持公司股票 39,873,035股给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7.98%。

2019年5月9日,尤玉仙通过协议转让其所持公司股票31,390,750股给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6.28%。

2019年5月9日,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将其持有的78,412,003股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寓泰控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9%。

经前述增持、减持及表决权委托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拥有表决权股数(股)拥有表决权比例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拥有表决权股数(股)拥有表决权比例
尤丽娟74,715,00014.95%74,715,00014.95%56,036,25011.21%7,006,1751.40%
尤玉仙41,590,7508.32%41,590,7508.32%7,300,0001.46%7,300,0001.46%
尤友岳28,613,1425.73%28,613,1425.73%21,459,8574.29%2,529,9290.51%
尤友鸾9,006,0001.79%9,006,0001.79%10,452,0002.09%00
8,550,0001.71%8,550,0001.71%00.00%00
雪仙
章棉桃2,907,0000.58%2,907,0000.58%900,0000.18%900,0000.18%
寓泰控股000071,263,78514.26%149,675,78829.95%

注:1.除上述股东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上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至今没有减持公司股份。2.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股东,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况,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1. 甲方(转让方): 尤丽娟、尤玉仙、尤友岳、尤友鸾、尤雪仙、章棉桃2. 乙方(受让方):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1.甲方同意合计转让给乙方的公司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71,263,7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26%。甲方出让明细如下:

序号出让方出让股份数(股)出让比例
1尤丽娟18,678,7503.74%
2尤玉仙31,390,7506.28%
3尤友岳7,153,2851.43%
4尤友鸾3,484,0000.70%
5尤雪仙8,550,0001.71%
6章棉桃2,007,0000.40%
合计71,263,78514.26%

2.经各方协商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总对价合计为7.1299亿元,转让价格约为10元/股,由乙方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各方确认,不会因目标公司股份二级市场价格的波动、现金分红等因素调整目标股份转让总对价。

3.在协议签署日至目标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期间内,目标公司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目标股份因上述事项所产生的红股均属于目标股份,目标股份转让总对价不发生变化。

(三)转让对价的支付及目标股份的交割

1. 本协议生效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7.1299亿元。

2. 各方应于取得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合规确认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过户登记手续。(四)税费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所有政府部门收取和征收的费用和税收等,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费用和税收。

(五)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 本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解除本协议。除此之外,未经各方协商一致,其它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本协议于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解除或终止:

(1)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

(2)非因任何一方原因,目标股份在本协议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未全部登记在乙方名下;

(3)因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目标股份无法过户

或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法律、法规或者各方其他协议约定、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3. 在本协议依据上述第(1)、(2)之约定终止时,本协议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其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如甲方未按期向乙方返还款项的,每逾期壹日,甲方应按应返还未返还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上述第(3)、(4)之约定终止时,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 本协议的标题以及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之用,并不影响对本协议条款内容的解释。

2.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某部分根据中国法律被确定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各方应进行友好磋商,以商定各方均感满意的条款代替失效的条款。

3. 除非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4. 所有在本协议下需要发出或送达的通知或要求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以预缴邮资的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递的方式发至本协议有关方。

5. 本协议自甲方全部签字、乙方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自签署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1.甲方: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

2.乙方: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

(二)委托的股份数量、比例

序号委托方委托股份数(股)比例(%)
1尤丽娟49,030,0759.81
2尤友岳18,929,9283.79
3尤友鸾10,452,0002.09
合计78,412,00315.69

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因目标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目标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目标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目标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委托给乙方行使。(三)委托权利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目标股份唯一、排他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乙方有权依照自身意愿,在委托期限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以甲方的名义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

(1)召集、召开、出席、主持目标公司股东大会。

(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及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目标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目标股份的转让、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4)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目标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质询权等其他除收益权和处分权等财产性权利以外的合法权利。

2.本次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目标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乙方行使目标股份表决权的目的。

3.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在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上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后,除非乙方实质性违反与甲方的相关约定,甲方不可撤销地确认与乙方保持一致意见,不会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任何异议和反对。

4.除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外,目标股份对应的处分权和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和目标股份对应的义务仍由甲方行使和承担,甲方自行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接受相关监管机构和其他执法机构的问询和调查、参加诉讼等。

5.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生效满36个月之日止。

(四)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 本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解除本协议。除此之外,未经各方协商一致,其它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本协议于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解除或终止:

(1)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

(2)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发生,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3)因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乙方实质性违反与甲方的相关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5)法律、法规或者各方其他协议约定、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3. 在本协议依据上述第(1)、(2)之约定终止时,本协议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上述第(3)、(4)之约定终止时,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的标题以及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之用,并不影响对本协议条款内容的解释。

2.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某部分根据中国法律被确定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各方应进行友好磋商,以商定各方均感满意的条款代替失效的条款。

3. 除非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4.所有在本协议下需要发出或送达的通知或要求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以预缴邮资的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递的方式发至本协议有关方。

5. 本协议自甲方全部签字、乙方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自签署日起成立,自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目标公司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生效。五、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尤玉仙女士累计质押3863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84%,占公司总股本的7.73%。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尤丽娟女士累计质押4828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64.62%,占公司总股本的9.66%。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尤友鸾先生累计质押992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1.18%,占公司总股本的1.98%。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尤友岳先生累计质押800万股,占其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27.96%,占公司总股本的1.60%。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章棉桃女士累计质押285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8.04%,占公司总股本的0.57%。

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委托的表决权所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协议转让股份表决权委托股份其中质押数量其中限售数量
尤玉仙31,390,750-31,390,750-
尤丽娟18,678,75049,030,07548,280,00049,030,075
尤友岳7,153,28518,929,9288,000,00018,929,928
尤友鸾3,484,00010,452,0009,920,00010,452,000
章棉桃2,007,000-1,950,000-

六、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股票转让合同尚需通过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并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寓泰控股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交易是否和交易对方属于一致行动情形进行了逐项分析,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寓泰控股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具体情况如下: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寓泰控股的相关情况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寓泰控股的权益,不符合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不适用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不适用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寓泰控股的权益,不符合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寓泰控股未为另一方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不符合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寓泰控股未以合伙、合作、联营等方式共同投资,不符合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寓泰控股的权益,不符合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寓泰控股任职,不符合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持有寓泰控股权益的自然人及寓泰控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不符合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寓泰控股为非自然人,不适用
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1.尤丽娟、尤友岳虽然担任鸿博股份的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委托寓泰控股行使其所持上市公司的部分表决权,且本次交易后仍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但是(1)寓泰控股已书面确认,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并独立行使其所持的上市公司表决权,(2)尤丽娟、尤友岳与寓泰控股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已约定,其不再向上市公司提名董事,且尤丽娟、尤友岳已书面确认,其不再继续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3)尤丽娟、尤友岳已书面确认,其将独立行使其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的、未将表决权委托寓泰控股的剩余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不会与寓泰控股保持一致行动,故尤丽娟、尤友岳不符合此项情形 2.尤友鸾在本次交易后不持有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尤玉仙、尤雪仙和章棉桃未委托寓泰控股行使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故尤友鸾、尤玉仙、尤雪仙和章棉桃不符合此项情形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寓泰控股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符合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寓泰控股不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鸿博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第四节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交本报告书日前六个月内未买卖鸿博股份。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一、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证券部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与本次权益变动协议转让事项有关的鸿博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尤丽娟、尤玉仙、尤友岳、尤友鸾、尤雪仙、章棉桃签 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福州市
股票简称鸿博股份股票代码0022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尤玉仙、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尤雪仙、章棉桃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前,尤玉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41,590,750股,持股比例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比例为8.27%; 尤丽娟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74,715,000股,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 14.86%; 尤友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8,613,142股,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5.69%; 尤友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00.6万股,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1.79%; 尤雪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8,550,000股,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 1.70%; 章棉桃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2,907,000股,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 0.5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尤玉仙女士持股数量及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7,300,000股, 持股比例及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1.46%,持股比例及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变动情况为6.81%。 尤丽娟女士持股数量为56,036,250股,持股比例为11.21%,变动比例为3.65%;其中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7,006,175股, 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1.40%,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变动情况为13.46%。 尤友鸾先生持股数量为10,452,000股,持股比例为2.09%,变动比例为0.30%;其中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0股,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变动情况为1.79%。 尤友岳先生持股数量为21,459,857股,持股比例为4.29%,变动比例为1.40%;其中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529,929股,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51%,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变动情况为5.18%。
尤雪仙女士持股数量及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0股,持股比例及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持股比例及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变动情况为1.70%。 章棉桃女士持股数量及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900,000股,持股比例及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18%,持股比例及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变动情况为0.4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尤玉仙、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尤雪仙、章棉桃

签 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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