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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关于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7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8
年5月14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2018 年 5 月 14 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
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以现有总股本 658,065,698 股为基数,每 10 股分配现金
红利 0.5000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32,903,284.90 元(含税),剩余未
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除上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权益分派方案从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
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
月。
       二、权益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58,065,698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
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4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
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 年 5 月 22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 年 5
月 23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5 月 2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股东账户                    名称
         01*****626                  吴培生
         00*****760                  吴琼瑛
         01*****956                  吴琼明
         00*****686                  莫勇飞
         01*****411                  吴兴荣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 年 5 月 15 日至登记日:2018 年 5
月 22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3.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余渚工业园区
    咨询联系人:郭利军、洪跃进
    咨询电话:0575-84313688
    传真电话:0575-84318666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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