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鱼跃医疗: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23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目前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7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3,550,913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30.6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559,999,974.3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527,017,543.41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6年6月13日出具了XYZH/2016SHA10173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募集资金项目实施顺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募集资金实施主体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鱼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连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的2016-032号公告)。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为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有效监管,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17年9月29日连同中金公司、中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发布的2017-039号公告)。

二、本次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说明

公司根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为提高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将全资子公司苏州鱼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鱼跃”)及全资子公司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用品厂”)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全部募集资金变更至鱼跃医疗子公司上手金钟手术器械江苏公司、上卫中亚卫生材料江苏公司、利康医药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发布的2019-004号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已分别与民生银行、江苏银行,中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具体如下:

1、公司已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情况如下:

民生银行专户: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号为630690292。该专户仅用于上手金钟手术器械江苏有限公司手术器械项目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江苏银行专户: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号为70560188000260528。该专户仅用于上卫中亚卫生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医用敷料项目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中信银行专户: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号为8110501013901210793。该专户仅用于中优医药丹阳基地设备及配套投资项目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

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金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金公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金公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