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吴光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吴光明,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跃医疗”)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光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期间,吴光明利用所控制的他人账户累计买入“鱼跃医疗”2,322,710股,买入金额合计7,702.58万元,累计卖出“鱼跃医疗”2,322,710股,卖出金额合计8,900.02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吴光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第3.1.9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6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7.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光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吴光明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鱼跃医疗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吴光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