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3月27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26日—2017年3月2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7日上
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年3月26日15:00至2017年3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丰路19号四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钟南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55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868,415,8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7184%。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共计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9,199,6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4225%。出
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7人,代表股份数516,698,421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45.05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数351,717,468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30.6667%。
公司董事、监事、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三项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股。审议的议案一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4,130,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065%;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4,278,2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78,2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7%;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4,914,2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0015%;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弃权 4,278,2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78,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996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1、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 864,130,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065%;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4,278,2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78,2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7%;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4,914,2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0015%;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弃权 4,278,2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78,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9968%。
2.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864,130,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065%;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4,278,2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78,2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7%;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4,914,2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0015%;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弃权 4,278,2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78,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9968%。
2.3、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864,130,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065%;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4,278,2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78,2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7%;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4,914,2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0015%;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弃权 4,278,2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78,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9968%。
2.4、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864,130,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065%;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4,278,2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78,2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7%;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4,914,2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0015%;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弃权 4,278,2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78,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9968%。
2.5、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864,130,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065%;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4,278,2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78,2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7%;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4,914,2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0015%;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弃权 4,278,2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78,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9968%。
2.6、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864,130,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065%;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4,278,2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78,2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7%;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4,914,2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0015%;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弃权 4,278,2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78,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9968%。
2.7、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864,137,5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073%;反对 0 股;弃权 4,278,2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78,2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7%;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4,921,4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0032%;反对 0 股;弃权 4,278,2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78,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68%。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审议时对董事候选人进行逐个表决,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补选李健、
于海波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
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李健
表决结果:获得投票数 624,442,657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投票数 345,553,29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111%。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李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成员。
3.2、于海波
表决结果:获得投票数 602,627,223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9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投票数323,737,861票,占 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75.4283%。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于海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成员。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志峰、覃彦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南洋股份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
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