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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17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现发表如下意见:

1、我们审阅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章程部分条款。

2、我们审阅了《关于拟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 20 亿元)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募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偿还有息债务、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经营活动。公司本次拟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和发行的有关规定,有助于公司充分发挥财务杠杆,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促进公司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申请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3、我们审阅了《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发行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7亿元)中期票据,募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偿还有息债务、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经营活动。公司本次拟发行中期票据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有关规定,有助于公司充分发挥财务杠杆,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促进公司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申请发行中期票据。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周亚娜、徐淑萍、孔令刚、於恒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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