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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7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9月26日(星期三)下午15时00分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25日—2018年9月26日其中:交易系统: 2018年9月26日交易时间

互联网:2018年9月25日下午15:00至9月26日下午15:00任意时间(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新民路1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利民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4人,代表股份512,235,454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1.8825%。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483,190,336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39.5077%。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29,045,118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2.3749%。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本次会议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4人,代表公司股份99,191,3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110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臻、黄金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赞成股数为511,859,3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6%;反对股数为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37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3%。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8,815,2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620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5%;弃权37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3787%。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赞成股数为511,859,3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6%;反对股数为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37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8,815,2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6208%;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11%;弃权37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3781%。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2/3)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均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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