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是公司为子公司办理银行保函和控股子公司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河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是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本项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
汤 洋 陈 彤 邓 峰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