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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重工: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5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9-027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就与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盛华”)的EPC总承包合同纠纷,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7月15日,成套公司收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冀民初4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根据成套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16)冀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河北盛华银行存款1.82亿元或其它等值财产。

成套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反诉状》,河北盛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被反诉人为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工程局(以下简称“中蓝建设”)。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反诉人中蓝建设向反诉人支付房屋租赁费人民币53.4864万元,被反诉人成套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所欠租金从承包费中予以扣减;(2)反诉诉讼费用由两被反诉人承担。2017年10月12日,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冀民初45号之一],河北盛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的上述反诉请求。

2017年11月15日,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反诉状》,河北盛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被反诉人为成套公司,第三人为中蓝建设,将与本次诉讼合并审理。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反诉人成套公司返还反诉人承包合同款,返还金额暂定为人民币1,000万元,最终以本诉认定的实际结算额为准计算;(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上述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0),以及分别于2016年11月4日、2017年10月14日、2017年1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6-060、2017-056、2017-062)。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因双方不能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根据成套公司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委托河北汉丰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丰造价”)对河北盛华已施工的土建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河北盛华亦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按照其提供的另一合同版本约定的固定总价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2018年10月14日,汉丰造价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在法院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各方均提交了书面异议,汉丰造价针对各方异议予以书面答复,之后2019年1月15日各方当事人及鉴定人员就各方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当庭质询和解答。2019年2月25日,汉丰造价根据各方异议对鉴定报告进行合理调整后出具了正式《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成套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收到(2016)冀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依据鉴定结果及审理情况,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

方签订总承包合同因未进行招投标应属无效合同,认定土建工程款99,788,414.08元,建设施工方损失2,932,500元,设备购置款、安装费、设计费等损失36,668,459元,即河北盛华应支付成套公司款项 合计为139,389,373.08元;认定河北盛华已支付款项为137,828,997.50元。判决如下:

1.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欠款1,560,375.58元;

2.驳回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3.驳回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583元,由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负担925,740元,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8,8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成套公司对上述判决保留上诉权,将在法定要求时间内,采取法律途径维护成套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最终生效,因此暂无法估计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公司将持续关注和落实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5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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