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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重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28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会议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依据充分合理,决策程序规范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拟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了解,我们认为:

1.公司《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2.本次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所需,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有违规情形,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该等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关联交易行为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为公司对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补充确认,关联交易达到审议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提醒公司及相关部门予以高度关注,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

三、《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和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情况进行了了解,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的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2018年已经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2.公司2019年度拟与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是公司与关联人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等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上述关联交易行为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有违规情形,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未有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被担保方是公司的下属15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稳定,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董事会关于本次担保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进行此项担保,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永泽、戴大双、杨波、张树贤

2019年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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