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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重工: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4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3 月 23 日 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3 月 22 日—2018 年 3 月 2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23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22 日 15:00 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大连
市西岗区八一路 169 号)。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邵长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1,217,770,211 股,占公司总股本 1,931,370,032 股的
63.052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1,201,564,6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213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16,205,5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3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辽宁华
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情况为:
       1.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17,086,2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438%;反对 683,92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5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05,53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506%;反对 683,92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4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17,770,21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89,45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张树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增补独立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 1,217,770,21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89,45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敬欣、邹艳冬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3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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