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
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
就与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盛华”)的 EPC 总承
包合同纠纷,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
请。2016 年 7 月 15 日,成套公司收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2016)冀民初 45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根据成套公司
的财产保全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16)冀民初
4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河北盛华银行存款 1.82 亿
元或其它等值财产。
成套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反诉状》,河北盛华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了反诉,被反诉人为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工程局(以下简
称“中蓝建设”),将与本次诉讼合并审理。反诉请求为:(1)判令
被反诉人中蓝建设向反诉人支付房屋租赁费人民币 53.4864 万元,
被反诉人成套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所欠租金从承包费中予以扣
减;(2)反诉诉讼费用由两被反诉人承担。
上述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
2016 年 11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6-050)和《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6-060)。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7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
事裁定书》【(2016)冀民初 45 号之一】,反诉原告河北盛华已向河
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反诉被告成套公
司和中蓝建设的反诉请求。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河北盛华撤回反诉的申请,不违反
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准许河北盛华撤回反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已经开庭审理,现正处于司法鉴定阶
段,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
续关注和落实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冀民初 45 号
之一】。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