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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5

发表的独立意见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表决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1、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3、经审查,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章靖忠、范顺科、邓川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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