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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通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2017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21
深圳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 0 一七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监事 ............................................. 3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 5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 6
第五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 6
第六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 7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 12
第八章   附则 ............................................ 13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
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通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限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者,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
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
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三名。其中两名由股东代表
出任,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 152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
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
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通过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指定一名人员为监
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六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
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
知应当在召开二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或其它书面方式通知全
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召开监事会会议时,会议通知可以不受上述时
间和方式限制,但需要在会议召开前征得全体监事的一致同意或确
认,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相应说明,并载入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
议程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确定;如监事提
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做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
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
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通讯表决是指监事对监事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经通信、传真、
电子邮件等指定的信息传递方式而行使表决权、而不再召开现场会议
的方式。
    通讯表决的实施细则为: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其会议通知
中还应当载明:(一)告知监事本次监事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二)
对所拟审议事项应进行详尽披露;(三)向监事附送表决票标准格式,
要求监事复印使用;(四)监事填制完毕的表决票的送达方式、地址及
截止期限;(五)其他需要通知监事的事项。表决票的形式可以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作。
    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监事不得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必
须在表决票上作出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一种的表决意见,并在事后
整理完成的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经监事签署的表决票及审议意见,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截止
期限之前以邮件、传真或专人等形式送达公司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
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送达的上述文件非为原件
时,应尽快将原件送达公司归档。
    表决票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送日为送达日期。
    监事未按照会议通知中制定的方式、期限及地址送达表决票的,
可以视为因故未出席会议。
    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应
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完整地作好会议记
录,并整理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先由监事会主席或
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签名确认,并及时送达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及
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
可以采取传签监事会决议的方式形成决议。实施细则为:
    监事会会议以传签书面决议方式召开时,应将决议的草稿及与之
相关的议案、说明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专人送达、邮寄、传
真中之一种方式依次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在监事会决议草案上签字
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监事
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后,该决议草稿即成为监事
会决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
    在经传签书面决议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
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应
根据经监事签字的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并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
监事会的监事签字确认后送达各监事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
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参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列入议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
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
请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
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
明确之处,监事会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
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
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的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每一
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非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
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关监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理
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对于通讯方式或传签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
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
在记录上签名。监事会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监事会
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
公司付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
理层。
    第三十六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
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实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
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监事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其他语言版本的规定与中文版
本的规定有歧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深圳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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