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暂时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含 6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规
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在保障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正常
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及有效期内使用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项目实际建设的需要,本次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
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 6 个
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
(以下无正文,接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于秀峰) (王艳梅) (孙进山)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