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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嘉股份:第五届监事会2017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17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17-044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2017 年第五
次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9 日以专人送达或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位监事及列席人
员。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中二
路劲嘉科技大厦 19 层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青山
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达到法定人数。会议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4 日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根据前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及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均为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即 2017 年 7 月 3 日到期。
为推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
    具体内容请详见 2017 年 6 月 17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延长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第五届监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独立董事已对此事项予以事先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
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
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认购办法、
认购比例等具体事宜;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报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申请文
件,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部门的反馈意见及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回复
相关问题、修订和补充相关申请文件;
    (3)决定聘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
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等;
    (4)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5)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
关条款,以反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新的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并报有关
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
事宜;
    (7)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
第五届监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办理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
一切具体事宜;
    (9)同意董事会转授权由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办理及处理上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事宜;
    (10)本次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具体内容请详见 2017 年 6 月 17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延长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独立董事已对此事项予以事先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第五届监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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