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和《备忘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此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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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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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王忠年 职 慧
于秀峰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